霞浦起诉未交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2:03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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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霞浦法院受理以曹某某、刘某甲、刘某乙为被告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5月16日,霞浦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,其中3起案件按撤诉处理。
2016年4月22日,姜某甲、陈某某、姜某乙分别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曹某某、刘某甲、刘某乙偿还借款226455元、323055元、303350元。
法院经审核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了案件,并分别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,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。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,也未提出缓、减、免交诉讼费申请。
尔后,法院再次书面通知3名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,否则按撤诉处理,原告仍未预交。霞浦县法院依法裁定上述3案按撤诉处理。
法官提醒: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,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。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,原告逾期不预交,亦未向法院申请减交、缓交、免交的,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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